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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17.8.1.2.1.2.2.1 减免税项目,及例外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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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1.2.1.2.2.1.1  免税项目(含农村电网维护费债转股的实物投资)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第四款)

:我是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请问还能像2022年一样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税函[2005]780号第一条)

2)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国税函[2005]780号第二条)

农村电网维护费

据反映,部分地区的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农村电网维护费原由农村电管站收取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以下称其他单位)。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591号

 

【债转股的实物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3]1394号

 

17.8.1.2.1.2.2.1.2  减税项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第五条规定,本文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一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二条)

 

17.8.1.2.1.2.2.1.3  减免税项目禁开专票的例外(含放弃减免税、粮食和大豆)

 

【放弃减免税】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07〕127号第二条)

各地要严格落实财税[2012]75文件的规定,执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税政策。纳税人申请放弃享受免税的,应按现行增值税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总货便函[2013]11号第一条)

 

【粮食和大豆】

1)粮食

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明电〔1999〕10号第一条)

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明电〔1999〕10号第二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国税明电〔1999〕10号第三条)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明电〔1999〕10号第四条)

20026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国税函[2002]531号

2)大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38号第一条)

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财税[2014]3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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