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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17.8.1.2.1.2.1 专票开具、汇总开票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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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一款

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国税发[2006]156号第一款第一项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国税发[2006]156号第一款第二项

(三)纸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税发[2006]156号第一款第三项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国税发[2006]156号第一款第四项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款

 

汇总开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税发[2006]156号十二条)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下载: rar 文件 
国税发[2006]156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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