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发票管理
17.8.1.2.1.5 专用发票的缴销、丢失专票的处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7
【字体:    打印本页

一、专票的缴销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发[2006]156号二十三第一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国税发[2006]156号二十三第二款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国税发[2006]156号二十四条)

 

二、丢失专票的处理

1.丢失进项发票

1)丢失两联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第一款)

 [总局解读: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丢失一联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

2.丢失销售发票

1)已开具发票

重新打印?

2)未开具发票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