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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定额是指纳税人提出定额核定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其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影响纳税人经营的一些经营指标如经营面积、年房屋租金、从业人数、月用电量(度)、主要设备名称及台(套)数等,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或者根据纳税人执行期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依据典型调查确定的每一行业所得率(不同于应税所得率,类似于企业的经营毛利率)标准,或系统定额相关信息采集预估经营额,确定其定额。定期定额户如未能全面提供或提供的主要成本费用支出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地域纳税人的最低成本费用标准进行核定。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三款也规定,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已经核定的定额需要调整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审核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受理—核定—公示—核准—出件—公布
(1)申请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功能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申请。
(2)受理
(3)核定
(4)公示
①综合管理岗审核定额核定是否合理,对定额核定符合规定的完成定额核定。
②制作《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通知书,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③公示期间纳税人提出异议的,退回人工调整环节进行重新核定。
(5)核准
(6)出件
办税受理岗根据审批结果,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办税受理岗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电子送达纳税人。
(7)公布
【资料处理】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初次核定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表》 | √ | √ | ||||
2 |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 √ | √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