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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已经取得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应当由销货企业凭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到销货企业所在地的县区级税务机关换取《出口货物劳务完税分割单》;已经取得《出口货物劳务完税分割单》的出口企业再次将购进货物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销货企业应当凭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劳务完税分割单》第一联到销货企业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再次换取《出口货物劳务完税分割单》。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出件
(1)申请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分割单。
(2)受理
(3)出件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税受理岗根据纳税人填写《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填开申请表》所列内容,按该批货物的原购进价格和已纳税额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开具时必须先收回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劳务完税分割单》第一联。同一份缴款书可以为不同纳税人开具完税分割单。企业申请为不同纳税人开具完税分割单的,累计的不同纳税人的完税分割单的销售货物已纳税额和销售数量应小于等于企业购进货物时已完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的销售货物已纳税额和销售数量。
【资料处理】
完税分割单开具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填开申请表》 | √ | √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四十九号)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五,四十六条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