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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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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放弃退(免)税权免税权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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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36个月不得变更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36个月不得变更)

二、办理流程

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人工发起,填报《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并提交税务机关;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填写《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系统自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受理岗推送任务提醒,税务人员按规定受理并核对相关备案资料,即时办结本事项。

、操作步骤

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放弃退(免)税权/免税权】功能菜单。

 

2.纳税人首次进入当前功能,显示可放弃“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和“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下的“退税和免税权”和“退税权”,纳税人可自由选择


1)按照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填写完毕后可点击下方【提交】按钮 ,将数据提交至核心系统:

3.纳税人如上次选择放弃“退税权”,再次进入功能,显示仅可放弃“免税权”,并且界面下方需填写“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信息”,填写完毕后可点击【提交】按钮,将数据提交至核心系统。


4.提交成功后,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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