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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退(免)税备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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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2020年3月1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二、办理流程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人工发起,填报《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并提交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受理岗推送任务提醒,税务人员按规定受理并核对相关备案资料,即时办结本事项。

三、操作步骤

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退(免)税备案】功能菜单。

 

2.纳税人首次进入当前功能,显示可显示当前“已放弃退(免)税信息”,可自由选择“恢复时间”和“恢复原因”,纳税人可自由选择

 

1)按照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填写完毕后可点击下方【提交】按钮 ,将数据提交至核心系统:

 

3.提交成功后,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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