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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需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2.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集团公司总部提供上述备案资料齐全、《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待其补正后备案。
集团公司备案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企业所在地情况,传递《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局。
二、办理流程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人工发起,填报《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并提交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受理岗推送任务提醒,税务人员按规定受理并核对相关备案资料,即时办结本事项。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若发生备案内容变更,直接使用备案受理流程,系统应留下变更痕迹。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不需要单独撤回,该备案信息随着集团公司总部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的撤回而失效。
三、操作步骤
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功能菜单。
2.进入当前功能,界面上方显示“总部信息”,下方可维护“控股企业信息”,提供【新增】、【删除】、【上传资料】、【导出】和【提交】按钮:
(1)点击【新增】按钮,可新增控股企业信息,可录入控股企业:
勾选数据,点击【删除】按钮,可删除所勾选的控股企业信息:
点击【上传资料】按钮,弹出上传附列资料界面,纳税人可自由选择上传资料:
点击【导出】按钮,弹出导出数据界面,可导出已筛选的数据。
(5)数据录入完毕后,可点击【提交】按钮,将数据提交至核心系统:
3.提交成功后,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