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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情形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6.《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0.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三、相关文书及填写说明
四、注意事项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涉税风险与典型案例
整理中
六、办理方式
线上(全程在线自主办结)/线下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操作指引
(一)线上操作
纳税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通过对应功能,自主完成申报表信息填报并提交。涉及税款的,可同步缴纳税款。办理完成后,纳税人可在线查询申报纳税完成情况。
--信息系统: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
(二 )线下操作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申报材料,提出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申请。
九、资料处理
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 √ | √ | ||||
2 |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