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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情形
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应税所得,有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自行申报纳税,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6.《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三、相关文书及填写说明
四、注意事项
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五、涉税风险与典型案例
整理中
六、办理方式
线下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操作指引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申报材料,提出居民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申请。
九、资料处理
居民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 √ | √ | ||||
2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 | √ | ||||
3 | 有效身份证件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