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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情形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各项个人所得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形包括:
1.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2.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3.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6.《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三、相关文书及填写说明
四、注意事项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五、涉税风险与典型案例
整理中
六、办理方式
线下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操作指引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申报材料,提出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申请。
--信息系统: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九、资料处理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 √ | √ | ||||
2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 | √ | ||||
3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纳税人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事项的(包括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