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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代征人有符合协议终止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1.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人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2.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属地税源管理机构社会化征收管理岗应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协同本机构征收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货劳税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加强对代征单位的日常巡查管理,发现代征单位存在《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规定终止委托代征代开协议情形的,启动终止协议任务。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按具体任务要求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启动—审核—协议终止—公告
(1)启动
--办理机构:属地税源管理机构
--办理岗位:社会化征收管理岗、综合管理岗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不涉及
--岗位职责:属地税源管理机构社会化征收管理岗在对代征单位的日常巡查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区县局征收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货劳税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审核,并经审核认定岗(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审批同意,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同时终止代开发票书面协议。
①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②税务机关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③因代征人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④代征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⑤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得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已签订的应终止协议:
①税务机关的办税场所(含税务机关办税厅、延伸点),以及税务机关进驻的市、县(市、区)政务中心,街道、乡镇、村(社区)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服务范围能够覆盖到的,不得设置委托代征点,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已签订的应终止协议。
②税务机关未入驻的政府政务(便民)服务中心,不得作为委托代征点,已签订的应终止协议。如当地纳税人办税需求确实比较集中,税务机关可通过入驻,增设延伸点、开设办税窗口等方式,扩大办税服务的范围。
③不得在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设置委托代征点,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已签订的应终止协议。
④不得将县区、乡镇街道的基层协税护税组织混同于委托代征单位,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已签订的应逐步终止协议。
⑤不符合税费征缴规定条件的,现金征缴等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的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已签订的应终止协议。违反税收票证管理相关规定,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已签订的应终止协议。
⑥不具备代开发票规定条件的,代开发票风险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已签订的应终止协议。已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和代开发票协议的,因委托代征点严重违反代开发票协议且被有关部门终止代开发票协议的,委托代征协议应一并终止。
⑦委托代征点所在地的属地税务机关,对委托代征点日常运行管理不能到位的,不应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已签订的应终止协议。
⑧未签订委托代征书面协议的,立即终止委托代征工作。
(2)审核
--办理机构:征收管理部门;货劳税管理部门
--办理岗位:综合管理岗;区县局审核认定岗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委托协议终止”
--表证单书:《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
--岗位职责:属地税源管理机构社会化征收管理岗提出提前终止委托代征的,报区县局征收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货劳税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审核,并经区县局及以上审核认定岗(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审批同意,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提前终止委托代征代开协议范围涉及全省、全市的,应按要求层报至省、市局审核审批。
(3)协议终止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属地税源管理机构
--办理岗位:办税受理岗;社会化征收管理岗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委托协议终止”
--表证单书:《委托代征证书》
--岗位职责: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人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受理岗在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的同时,应当一并收回《委托代征证书》及税务机关发放的代征代开章戳,提醒、敦促代征人结清代征手续费。
(4)公告
--办理机构:属地税源管理机构
--办理岗位:社会化征收管理岗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委托代征协议公告清册”
--表证单书:《委托代征协议书》
--岗位职责:属地税源管理机构社会化征收管理岗应当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资格终止和公告《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相关内容。
【资料处理】
《委托代征证书》《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