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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1.3.1.2 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终止(线下)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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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等原因致使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代征人更改或者终止协议。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人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的费款,税务机关应当结清代征手续费。

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按具体任务要求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市级、省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启动—审核—协议终止—公告

【资料处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9年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手续费管理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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