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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已办理纳税人身份信息确认或报告需要领用发票或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领用或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冠名增值税发票)的票种(票量)、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冠名增值税发票)开票限额的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纳税人领用或调整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离线开票配置及领用方式。
智能审核通过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审核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审核—出件
(1)申请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发票用票需求申请”功能填报申请信息并提交。纳税人应使用“刷脸验证”方式进行实名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验证未通过的,不予办理,系统提示经办人完成人员登记信息变更、实名信息采集。经系统智能审核通过后,相关信息自动写入金税系统。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出件
【资料处理】
发票票种(票量)核定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提交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 √ | √ | ||||
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副本 | √ | √ | ||||
3 |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报送条件为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经实名验证办理业务的,可取消报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7〕5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8〕5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8〕46号)
17.《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完善有关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的通知》(苏税发〔2018〕30号)
18.《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苏税函〔2019〕57号)
19.《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网格化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1.0版》
20.《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3〕1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