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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需取得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方能开具。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作废。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自主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受理—出件
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专票自开资格的,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2.0“红字信息表开具”功能,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自主申请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对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红字发票开具”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纳税人也可比照上述要求申请作废。
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受理岗确认纳税人是否符合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办理条件。符合的,办税受理岗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出件
【资料处理】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作废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 √ | √ | ||||
2 | 已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全部联次 | √ | √ | ||||
3 | 《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的情形;
2.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全部联次,《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的情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