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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2.2.2.6.1 存根联数据采集——一般情形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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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存根联数据采集,包括税控装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及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还包括税控发票红字发票明细信息以及每张红字发票对应的《信息表》编号等存根联数据的采集。

通过采集的存根联数据,如果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会作为发票稽核的存根联发票数据,在一定时间内与发票抵扣联数据进行发票稽核。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可通过点对点或网络,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开具的发票信息。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自主办结)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线上流程:汇总上报

1)汇总上报

纳税人通过所持有的开票介质在开票系统内,根据需要上报汇总发票信息。

--信息系统: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汇总上传”

【资料处理】

存根联数据采集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作废发票应报送全部联次)





2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





1.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作废发票应报送全部联次)报送条件为:因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等损坏而导致无法报送电子数据的纳税人;

2.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的报送条件为: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4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稽核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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