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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存根联数据采集,包括税控装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及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还包括税控发票红字发票明细信息以及每张红字发票对应的《信息表》编号等存根联数据的采集。
通过采集的存根联数据,如果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会作为发票稽核的存根联发票数据,在一定时间内与发票抵扣联数据进行发票稽核。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通过点对点或网络,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开具的发票信息的,可携带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所持存储介质损坏的,也可持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办理
纳税人持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或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
纳税人持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到税务机关申请报送发票开具信息的,办税受理岗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2.0“税控设备抄报”功能采集纳税人发票信息。
纳税人持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的,办税受理岗核对纳税人提供的当月全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进行采集。采集完成后,将发票存根联退还纳税人。
【资料处理】
存根联数据采集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发票存根联电子数据(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 UKey) | √ | √ | ||||
2 | 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作废发票应报送全部联次)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优先报送发票存根联电子数据(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 UKey),若没有,则报送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作废发票应报送全部联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4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稽核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9〕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