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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2.3.2.3 汇总代开发票(线下)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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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保险、证券、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企业接受个人代理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的,可以采用代办方式,由上述行业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代个人代理人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采用代办方式的企业,向个人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完成当月扣缴申报后,依申请为其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税务机关不得为其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一)未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或未按要求报送资料及明细信息的;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

(三)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四)汇总的个人代理人在代开金额、频次等方面存在严重险的;

(五)因虚假代开增值税发票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其他存在严重代开增值税发票风险的。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1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出件

1)申请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资料,申请汇总代开发票。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办税受理岗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验证。验证未通过的,告知经办人完成人员登记信息变更、实名信息采集,办税人员能提供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的,可按规定暂为其办理业务。

办税受理岗核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并即时办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办税受理岗为纳税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前,需先进行登记户归类管理。

办税受理岗受理企业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时,应当收取《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及包括个人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应缴税款等信息的详细清单,并要求企业将详细清单随发票入账。企业在代办缴纳税费、代办申请汇总代开发票前应取得个人代理人授权,授权资料留存备查。

办税受理岗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3)出件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发票代开开具”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办税受理岗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填写的表单,录入个人代理人信息,确认征税电子信息与《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在金税系统中完成税款征收,办税受理岗可开具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凭证,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将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凭证与发票相应联次交给纳税人。

【资料处理】

汇总代开发票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

经办人身份证





3

保险许可证、保险代理许可证或者经营证券期货许可证(第一次代开时提供)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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