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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2.3.2.2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下)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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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不涉及高风险预警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办理。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申请—受理—(签署《代开发票风险提示提醒》)—出件

1)申请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根据所需代开发票类型,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2)受理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根据所需代开发票类型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申请”

一揽子线上办税税务端(发票代开和批扣模块)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受理岗对经办人进行实名“刷脸”验证,验证未通过的,不予办理,告知经办人完成人员登记信息变更或实名信息采集。

办税受理岗核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并即时办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办税受理岗应建议纳税人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也可以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自助机或柜台申请打印

原则上不得为以下品目的商品代开发票:销售大宗生产资料(如钢材、煤炭、水泥、黄沙、石子、石化产品等)、工业产品(如电子电器、机器设备等)、特定商品(如烟酒、化肥、农药等)等。因特殊情况(临时业务)需要代开上述原则上不得代开品目的商品的纳税人,应启动约谈流程。

对申请代开超省局代开发票金额、频次监控标准的。①代开的单张发票金额超过30万元;②当月累计申请代开金额超过50万元或当月累计开票超过10次;③连续3个月累计开票金额超过100万元或累计开票超过20次;④连续12个月累计开票金额超过180万元或累计开票超过30次;⑤自然人申请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申请代开经营所得发票金额超过总局或省局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上的,应启动约谈流程。

3)(签署《代开发票风险提示提醒》)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为首次申请代开发票的,引导纳税人在《代开发票风险提示提醒》签名确认。

4)约谈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由纳税服务机构基础管理岗开展增值税发票代开约谈,并参考《代开发票事项约谈工作模板》,开展约谈并制作约谈笔录进行疑点核实,并明确约谈结论。

基础管理岗约谈后仍不能排除异常的,参考《代开发票事项举证分析工作模板》,要求纳税人提供销售货物或服务相对应的合同、付款方证明以及运输凭证等相关要件,进行业务真实性分析和基本判断,并对代开发票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等,核实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是否存在异常;存在异常情况时,推送至纳税人所在属地税源管理机构专项风险应对岗开展实地核查。

5)(实地核查)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属地税源管理机构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属地税源管理机构专项风险应对岗参考《代开发票事项实地查验工作模板》开展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应在接到任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6)出件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一揽子线上办税税务端(发票代开和批扣模块)

金税系统“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申请”“发票代开开具”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办税受理岗确认征税电子信息与《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在金税系统或一揽子线上办税税务端(发票代开和批扣模块)中完成税款征收,办税受理岗可开具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凭证,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将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凭证与发票相应联次交给纳税人。

【资料处理】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

身份证件





3

身份证件复印件





4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5

经办人身份证件





6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

不动产权属资料





8

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9

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10

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复印件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2.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自然人申请代开。

3.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单位申请代开。

4.《代开发票风险提示提醒》:纳税人为首次申请代开发票的。

5.不动产权属资料及复印件、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8〕46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

16.《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完善有关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的通知》(苏税发〔2018〕30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实名办税规范(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9〕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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