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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白酒生产企业向销售单位销售白酒时,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或以上的,应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自2015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委托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价格。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市级、省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核定—出件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办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白酒)。
完整。符合的,受理并提交审核。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1)本级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审核后,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各种白酒,按照《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的式样及要求,报送至市局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
(2)市局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审核《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以《国家税务总局某市(区)税务局关于核定某公司(可复数)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请示》正式行文,附列《某市(区)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向省局税种管理部门请示核价。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5〕384号)要求,上述《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的备注栏均应补充填写A或B(A为年销售额大于1000万,B为年销售额小于1000万,年指最近一个完整年度)。
(4)省局税种管理部门在接到市局上报的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请示后,原则上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工作。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原则如下:
①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最终一级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最终一级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核定。
③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资料处理】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白酒)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由白酒生产企业填写报送) | √ | √ | ||||
2 |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由税务机关填写报送) | √ | √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5〕384号)
5.《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