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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3.1.3.1.1.1.1 核定征收的鉴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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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适用原核定企业每年税务机关依职权继续核定、依职权核定转查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同步转查账;新办企业第二年查账转核定;原核定企业所得税定额及应税所得率调整事项办理。

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条件的纳税人实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每年第一个季度内完成核定征收企业重新鉴定工作。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对上年新设立的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第二个纳税年度第一个季度内可以鉴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审核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启动—纳税人确认—审核—复核—(公示)出件

1)启动

--办理机构:区县局;属地税源管理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核定(居民)(依职权)”

--表证单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县(区)局审核认定岗按照内部审议制度规定,确定本地拟核定名单,并留存会议记录

属地税源管理机构基础管理岗对辖区内拟核定征收企业发放《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并按程序启动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任务。

2)纳税人确认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相关模块进行确认报送。

--办理机构:不涉及

--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表证单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3)审核

--办理机构:属地税源管理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依职权”

--表证单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基础管理岗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报所在科室审核认定岗确认后,提交复核。

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时,对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中总分支机构类型和国标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际经营范围予以重点关注。对总分支机构类型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总机构”仍核定征收的,核定行业与税务登记行业不一致的,是否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属于不应核定征收范围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定征收的鉴定意见说明”中予以说明。

4)复核

--办理机构:税种管理部门;区县局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依职权”

--表证单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对核实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报区县级审核认定岗确认。

区县局审核认定岗(分管局领导)复核同意的,签署审批意见,推送基础管理岗公示;复核不同意的,退回补充核实。

5)(公示)出件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查看结果并下载或打印。

--办理机构:属地税源管理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依职权”“企业所得税核定公示”

--表证单书:《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基础管理岗根据复核意见,对核定结果制作公示文书(原核定征收企业转查账征收无需公示),负责分类逐户公示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公示后(除原核定征收企业转查账征收情形外),基础管理岗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结果通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送达纳税人执行。

其他补充或补偿业务:

1)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2)核定征收的企业,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每年第一个季度内完成重新鉴定工作;新设立的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的征收方式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查帐征收的企业(不含上年新设立的企业),征收方式不再鉴定为核定征收。

3)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4)下列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

①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②汇总纳税企业;

③上市公司;

④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⑤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⑦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本事项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2.线下流程:启动—纳税人确认—审核—复核—(公示)出件

本事项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资料处理】

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8.《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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