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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3.1.3.1.2.2.1 高新技术企业联合认定管理(线下)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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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上级要求,参与对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联合认定管理,包括认定、更名、整体搬迁及后续管理。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按具体任务要求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市级、省级

【办理流程】

(一)认定

线下流程:案头审核—(层级审核)—出具意见—(汇总转交)

1)案头审核

--办理机构:属地税源管理机构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相关资料

通过对企业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或上级部门转来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信息)和税务系统内的申报表数据,对企业的销售收入、总收入、征收方式是否为核定征收和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完成意见签署和上报工作。

2)层级审核、出具意见

--办理机构:税种管理部门

--办理岗位:审核认定岗

--表证单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相关资料

(二)更名

线下流程:案头审核、出具意见—汇总转交

1)案头审核、出具意见

--办理机构:属地税源管理机构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重大变化引起的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区县局、市局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配合同级科技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2)汇总转交

--办理机构:税种管理部门

--表证单书:《高新技术企业更名企业名单》、初审意见

省级税种管理部门收到省科技厅转来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企业名单》,发市级税种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后向省科技厅反馈。

(三)整体搬迁

1.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搬迁

1)案头审核、出具意见

--办理机构:属地税源管理机构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迁入资料

属地税源管理机构综合管理岗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事项的案头审核。税源管理机构综合管理岗根据企业提供的迁入资料与税务系统进行比对审核,确认已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2.省内搬迁

对于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核属于省内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参照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流程。

(四)后续管理

1.提请复核或提请取消资格

--办理机构:属地税源管理机构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不符合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说明材料

1)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已取得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反馈至同级科技部门,由科技部门牵头提请省认定机构进行复核。

2)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已取得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及时反馈至同级科技部门,由科技部门牵头提请省认定机构取消资格。

2.追缴税款

--办理机构:属地税源管理机构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关于取消XX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苏高企协[XX]X号)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属地税源管理机构综合管理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资料处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第九十三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5.《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

6.《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办〔2019〕6号)

7.《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税函〔2021〕73号)

8.《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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