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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3.1.3.1.2.2.4 公益性捐赠资格认定(线下)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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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税务机关根据民政部门传递的待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参与联合认定与发布公告。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按具体任务要求

Ø 办理层级:省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任务接收—案头审核—联合认定—联合发布

1)任务接收

--办理机构:税种管理部门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相关资料

省级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接收同级民政部门传递的待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

2)案头审核

--办理机构:税种管理部门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相关资料

省级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负责公益性捐赠资格认定的案头审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参与认定,并出具结论。

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②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③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⑤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⑥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⑦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3)联合认定

--办理机构:税种管理部门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相关资料

省级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对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资格认定事项的审核,与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和发布名单。

注意事项:对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第七、八、九条情形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办理流程参照上述认定流程,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4)联合发布

办理完成后,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对应模块下载相关数据后查看或打印相关文书。

--办理机构:税种管理部门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拥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

根据审核结论,省级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予以联合认定并发布,每年年底前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资料处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2.《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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