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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3.1.3.1.2.2.5 转制文化企业认定(线下)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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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税务机关根据宣传部门传递的转制文化企业申请名单与资料,参与认定,并参与公布。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按具体任务要求

Ø 办理层级:市级、省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任务接收—案头审核—联合认定—联合发布

1)任务接收

--办理机构:省、市级税种管理部门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转制文化企业申请名单》、相关资料

省、市级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接收同级宣传部门传递的转制文化企业申请名单与资料。

2)案头审核

--办理机构:省、市级税种管理部门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转制文化企业申请名单》、相关资料

省、市级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负责转制文化企业认定的案头审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参与认定,并出具结论。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②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③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④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⑤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3)联合认定

--办理机构:省、市级税种管理部门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转制文化企业申请名单》、相关资料

省、市级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对转制文化企业认定事项的审核,与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省、市级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收到同级宣传部门相关名单与资料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参与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审核要点的内容同上一环节。

注意事项: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4)联合发布

办理完成后,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对应模块下载相关数据后查看或打印相关文书。

--办理机构:省、市级税种管理部门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符合条件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根据审核结论,省、市级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对符合条件的转制文化企业予以联合认定并发布。

【资料处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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