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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特定事项相关涉税业务,办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代开增值税发票等事项。
相关特定事项主要包括:单位转让土地、房屋相关涉税事项;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的减免税和不征税事项。
本税务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申报—受理—审核—复审—出件
采集录入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等信息,涉及存量房交易的,在存量房评估系统中完成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信息采集,打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明细单(确认书)》交纳税人签章确认;
办税受理岗在系统内录入相关信息并计税,核对税款、减免性质无误后,提请办税审核岗审核。审核、复审通过后,办税受理岗打印《增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土地出让转让税费申报表》交纳税人签章确认。
办税受理岗应当对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形式要件的核对确认,具体包括:确认申报项目是否齐全、数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与相关资料内容是否一致;确认适用税费征收政策及计征依据、税(费)率;确认是否符合税费优惠条件等。
办税受理岗录入信息必须规范、完整,并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一致。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受理岗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对难以当场核实纳税人资料、无法即时办结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原因及办理流程、时限等。对纳税人在业务受理环节提出的税费办理政策、资料、流程、申报等方面的咨询,应当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规定及时解答。
属地税源管理机构(涉房交易管理机构、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对房地产交易相关特定事项审核是否符合减免(不征)税条件、政策适用是否正确、扣除凭证是否合法有效、税费计算是否准确、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是否规范等,提出复审意见。
复审通过的,推送至办税受理岗,由纳税人确认申报信息,转入税费征收环节。复审发现问题,未通过审核的,应当将申报信息退回办税受理岗进行修正,复审人员不得在复审环节自行修改有关信息。复审人员进行审核时,可根据需要约谈纳税人或进行实地调查。
办税受理岗进行税款征收操作,开具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凭证或向纳税人出具减免税核定通知书、不征税证明等税务文书,按增值税发票代开规定代开增值税发票。
【资料处理】
房地产交易申报纳税(特定事项)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交易双方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原件 | √ | √ | ||||
2 | 交易双方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 | √ | √ | ||||
3 | 支付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全部价款的增值税发票(财政票据)原件 | √ | √ | ||||
4 | 支付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全部价款的增值税发票(财政票据)复印件 | √ | √ | ||||
5 | 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 | √ | √ | ||||
6 | 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 √ | √ | ||||
7 | 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原件 | √ | √ | ||||
8 | 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复印件 | √ | √ | ||||
9 | 原购置契税完税凭证或免征、不征税证明原件 | √ | √ | ||||
10 | 原购置契税完税凭证或免征、不征税证明复印件 | √ | √ | ||||
11 | 不动产原购置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支付凭证)原件 | √ | √ | ||||
12 | 不动产原购置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支付凭证)复印件 | √ | √ | ||||
13 | 享受税收优惠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原件 | √ | √ | ||||
14 | 享受税收优惠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复印件 | √ | √ | ||||
15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 | √ | √ | ||||
16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复印件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存量房交易纳税人提供。
2.原购置契税完税凭证或免征、不征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原购置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适用相关税种差额征收税款时提供。
3.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4.《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5.《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6.《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窗办理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1〕53号)
11.《江苏省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办法》(苏地税发〔2015〕30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