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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5.3.1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线下)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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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实行定期定额简易申报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费)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理岗位:办税受理岗

--信息系统:一揽子线上办税税务端(发票代开和批扣模块)

税务人电子工作平台

--表证单书:不涉及

--岗位职责:实行定期定额简易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纳税人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涉及税款的,办税受理岗可开具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凭证

【资料处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

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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