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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由支付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主管税务局负责。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F500)》,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该报表自2019年10月1日启用,启用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0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F500)》的附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5号)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启用。
境内机构向境外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此业务前提为扣缴义务人已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业务。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自主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报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功能,自主办结本业务。
--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2.线下流程:申报—受理—出件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材料,提出申报申请。
涉及税款的,办税受理岗可开具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凭证。
【资料处理】
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F500)》 | √ | √ | ||||
2 | A0689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 √ | √ | ||||
3 | 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 √ | √ |
上述资料的报送条件:
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F500)》的附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5号)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启用。
2.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的适用条件为非居民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四十九号)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5.《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