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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5.4.1.1.2.1 扣缴义务人指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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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3.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或其他信息,确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被指定方

4.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指定扣缴情形的,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包括:

1)向非居民企业或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机构,或者有权代表非居民企业收取款项的境内外代理人支付款项的单位或个人;

2)通过其境外关联方或有特殊利益联系的第三方支付款项的单位或个人;

3)其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审核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审核—复核—初审—复审—终审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扣缴义务人指定”功能申请办理本业务。

--表证单书:《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工程价款、劳务费或国际运输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或其他信息,确定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如是,则进入下一步出件环节。若征收方式选择为“核定征收”,则填写“核定利润率”。

2.线下流程:启动—办理

【资料处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四十九号)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六条

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四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第九条

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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