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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应办理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自主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报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功能,自主完成申报表信息填报并提交。涉及税款的,可同步缴纳税款并打印完税证明。
--办理机构:不涉及
--办理岗位:不涉及
--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岗位职责:不涉及
2.线下流程:申报—受理—出件
(1)申报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申报材料,提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申请。
--办理机构:不涉及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2)受理
办税受理岗接收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核。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办税受理岗核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并及时将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移交给市、县指定集中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专业审核机构。专业审核机构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受理角色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受理角色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通知纳税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受理角色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录入申请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同时将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转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审核角色。
(3)出件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表证单书:《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办税受理岗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涉及税款的,办税受理岗可开具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凭证。
【资料处理】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 | √ | ||||
2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 √ | √ | ||||
3 | 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 | √ | ||||
4 |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原件 | √ | √ | ||||
5 | 其他与整体转让在建工程有关的资料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 √ | √ | ||||
6 |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 √ | √ | ||||
7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 | √ | ||||
8 | 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 √ | √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
7.《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