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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尾盘申报数据管理,将纳税人尾盘申报数据与清算审核结论数据进行比对,核查纳税人是否虚增尾盘扣除成本。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自主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报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功能,自主完成申报表信息填报并提交。涉及税款的,可同步缴纳税款并打印完税证明。
--办理机构:不涉及
--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2.线下流程:申报—受理—出件
(1)申报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申报材料,提出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申请。
--办理机构:不涉及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2)受理
办税受理岗接收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核。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办税受理岗核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并即时办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办税受理岗进行系统信息录入、维护,录入信息必须规范、完整,并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一致。
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前必须先完成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3)出件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表证单书:《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办税受理岗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涉及补税的,应同步缴纳税款。涉及退税的,待售罄审核确认。
【资料处理】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 | √ | ||||
2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 √ | √ | ||||
3 |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 √ | √ | ||||
4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 √ | √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
8.《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