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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6.1.5 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确认申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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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建筑施工企业在完成工程项目的参保缴费信息关联后,以工程项目为主体,按照工程造价合同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人社部门在工程项目登记及工程造价发生变化时采集工程项目造价,并传递给税务部门。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自主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报

缴费人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通过对应功能,自主办结本业务。

--办理机构:不涉及

--信息系统: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申报-工程项目社保费申报”(自主)“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申报-工程项目社保费申报(核定)”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建筑工伤申报缴费(包含参保关联)”(地方特色)

--表证单书:不涉及

2.线下流程:申报—受理—出件

1)申报

缴费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材料,提出申报申请。

--办理机构:不涉及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2)受理

办税受理岗接收缴费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核。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标准版)“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申报”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①缴费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缴费人申报。

②缴费人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或缴费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办税受理岗可口头或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缴费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③缴费人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受理岗可口头或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缴费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办税受理岗进行系统信息录入、维护,录入信息必须规范、完整,并与缴费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一致。

3)出件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标准版)“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申报”

--表证单书:不涉及

缴费人在社会保险费申报成功后、尚未扣款之前,如发现申报数据有误提请作废的,办税受理岗作废申报记录。

【资料处理】    

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确认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工程项目工伤保险)》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第35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操作规范(2023年版)〉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发〔20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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