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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用人单位(或职工)因重复缴纳、错误缴纳和政策调整等原因社保费,可申请社保费退费,经税务部门受理核验后,由人社、医保部门办理退还手续。或者税务机关发现后主动退还,税务机关对退费资料进行初审后报人社、医保部门进行审核和退费。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申请—受理—核验(推送)—办理(反馈)
(1)申请
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本业务。
--办理机构:不涉及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办税受理岗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刷脸”验证,验证未通过的,不予办理,告知经办人完成人员登记信息变更、实名信息采集。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标准版)“单位缴费人正常缴费职工明细退费”“单位缴费人正常缴费退费”“工程项目工伤保险退费”
--表证单书: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清单
办税受理岗核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并提交审核。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办税受理岗进行系统信息录入、维护,录入信息必须规范、完整,并与缴费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一致。
办税受理岗制作《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缴费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3)核验(推送)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标准版)“单位缴费人正常缴费职工明细退费”“单位缴费人正常缴费退费”“工程项目工伤保险退费”
--表证单书: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清单
办税受理岗对缴费人申请的退税,查询系统相关信息对《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或《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的申请内容及提交资料进行核验。
办税受理岗将退费信息传递至人社、医保部门,提交相关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4)办理(反馈)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标准版)
--表证单书: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清单
办税受理岗依据审核(审批)结论办理相关手续,审核(审批)同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审核(审批)不同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缴费人不予退费原因。
【资料处理】
误收多缴退还用人单位社保费申请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 √ | √ | ||||
2 | 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 √ | √ | ||||
3 | 单位账户开户证明或一般账户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退费账户存折(或借记卡)) | √ | √ | ||||
4 | 缴费人的历史缴费明细表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印章) | √ | √ | ||||
5 | 退休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退休证、养老待遇核定单) | √ | √ | ||||
6 | 死亡证明复印件 | √ | √ | ||||
7 | 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证明需由离职员工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 | √ | √ | ||||
8 | 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 √ | √ | ||||
9 |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 √ | ||||
10 | 变更账号书面申请原件、新的退费银行账户开户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人存折或借记卡) | √ | √ |
上述资料报送条件为:
(1)单位账户开户证明或一般账户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退费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退费账户与原缴费账户不一致的;
(2)缴费人的历史缴费明细表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印章)的报送条件为:不同统筹区重复缴纳的;
(3)退休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退休证、养老待遇核定单)的报送条件为:缴费人已退休的;
(4)死亡证明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缴费人死亡的;
(5)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证明需由离职员工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的报送条件为:缴费人离职的(证明需由离职员工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6)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的报送条件为:缴费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有权核定劳动关系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等)出具的书面证明、有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及亲自签名的书面证明等。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报送条件为:属于其他情况退费情况的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8)变更账号书面申请原件、新的退费银行账户开户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人存折或借记卡)的报送条件为: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险)退费失败,经税务机关确认因原缴费账号状态异常、银行账号、账户名称等发生变化导致社保费退费不成功的,用人单位须向税务机关提供变更账号书面申请原件、新的退费银行账户开户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人存折或借记卡)。
【政策依据】
1.《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