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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8.1.2.3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退费(退基数等)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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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因税务机关误收或机关事业单位误缴而产生应当退还给缴费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费。经税务部门受理后,由人社部门审核并办理退费手续。具体包括:误申报缴费基数退费等。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审核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推送)—办理(反馈)

1)申请

缴费人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单位退费申请管理”,依次完成信息填写、附列资料上传及提交申请。

--办理机构:不涉及

--信息系统: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单位退费申请管理”

--表证单书: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及相关报送资料清单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系统对办税人员进行验证。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标准版)

--表证单书: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清单

办税受理岗核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申请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系统数据是否一致。符合条件的,受理并提交审核。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办税受理岗一次性告知缴费人需补正的内容。对不符条件的,做出“不同意”意见,办税受理岗告知缴费人不予办理的原因。

3)审核(推送)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标准版)

--表证单书: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清单

办税审核岗对缴费人申请的退费,查询系统相关信息对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的申请内容及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办税审核岗将退费信息传递至人社部门,提交相关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退费。

4)反馈

办理结束后,缴费人可以进入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查看消息提醒,进行相关电子文书下载、打印。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表证单书:不涉及

审核意见为“同意”的,办税受理岗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将办理结果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反馈给缴费人。审核意见为“不同意”的,办税受理岗在金税标准版给出“不同意”意见,并告知缴费人不予办理的原因。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推送)-办理(反馈)

1)申请

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本业务。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标准版)“单位缴费人正常缴费职工明细退费”

--表证单书: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清单

办税受理岗核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并提交审核。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办税受理岗进行系统信息录入、维护,录入信息必须规范、完整,并与缴费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一致。

3)核验(推送)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标准版)“单位缴费人正常缴费职工明细退费”

--表证单书: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清单

办税受理岗对缴费人申请的退税,查询系统相关信息对《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的申请内容及提交资料进行初审。

办税受理岗将退费信息传递至人社部门,提交相关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退费。

4)办理(反馈)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标准版)

--表证单书: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清单

办税受理岗依据审核(审批)结论办理相关手续,审核(审批)同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审核(审批)不同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缴费人不予退费原因。

【资料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退费(退年限)申请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调整业务申报表》





2

各级组织部门、各级人社行政部门、中央驻苏机关和部队机关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工资文件等确认编制、工资的材料





3

全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转业、安置材料





4

因行政处罚、刑事判罚等导致撤职、降级等相关处分证明材料





(1)基数多申报需要退差需提供各级组织部门、各级人社行政部门、中央驻苏机关和部队机关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工资文件等确认编制、工资的材料。

(2)因行政降级等原因需要调低基数的还需提供相应处分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1.《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征缴业务规则(暂行)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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