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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误收多缴、入库减免、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还非税收入,指因税务机关误收,或缴费人多缴而产生的应退还给缴费人的非税收入。为加强对退税业务的全流程管理,由办税受理岗负责监控误收多缴、入库减免、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还非税收入业务,在审核、出件、开具退还书和退库销号等环节的业务办理情况,对相关经办人员进行及时提醒,确保误收多缴、入库减免、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还非税收入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准确办理。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审核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出件
(1)申请
纳税人缴费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相应功能,申请办理非税收入误收多缴、入库减免、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还。
--办理机构:不涉及
--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一站式退抵税(费)”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税务人电子工作平台
金税系统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办税受理岗在税务人电子工作平台根据纳税人填报信息和上传的资料,对纳税人提出的退抵税进行确认,包括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符合自动受理条件的,系统自动受理。不符合自动受理条件但符合人工受理条件的,办税受理岗准予受理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相关信息自动写入金税系统提交办税审核岗审核;申请填写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3)审核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对不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审批的,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审核岗对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约定进行审核,审核退费申请相关资料是否正确、齐全,应退费额等信息与退抵费申请审批表信息是否一致,审核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库凭证项目内容。税收征管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纳税申报表、税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过书面资料审核。对缴费人退费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提交办税受理岗办理。
对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审批且与相关部门约定的初审要求的,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审核岗对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约定进行初核,提交相关部门审批,实施退费。
(4)出件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税务人电子工作平台
金税系统“录入退抵税费信息”
《税务事项通知书》(领取退税(费)通知)、《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费)款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退税(费)通知)
--岗位职责:对不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办税受理岗依据审核结论办理相关手续,审核同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领取退税(费)通知),涉及到以退抵欠的,制作《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费)款通知书》;审核不同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退税(费)通知),告知缴费人不予退费原因。
对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审批的,由相关部门后续办理退费。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出件
纳税人线下申请办理“误收多缴、入库减免、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还非税收入”的,后续流程同线上。
【资料处理】
误收多缴退还非税收入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 √ | √ | ||||
2 | 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 √ | √ | ||||
3 |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 √ | √ | ||||
4 | 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缴费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 √ | √ | ||||
5 | 书面委托材料 | √ | √ | ||||
6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 | √ | √ |
【政策依据】
1.《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3号)
2.《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
3.《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6〕120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
5.《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41号)
7.《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试行)》(苏工发〔2016〕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9.《财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10.《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12.《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