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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税务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分别适用不同的分类管理及服务措施。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需实施管理类别动态调整情形的,应按规定调整其管理类别。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市级、省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启动—复审—核准—告知(公开)
(1)启动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系统名称:金税系统“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评定”“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综合管理岗(调查评估)发现出口企业发生需实施管理类别动态调整情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评定条件,拟定分类管理类别评定建议,填写《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传递至审核认定岗。
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综合管理岗(调查评估)应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1)需要启动该事项的业务情形:
①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降级,按规定需调整分类管理类别的;
②发生已移送稽查部门的出口业务,该企业需调整分类管理类别的;
③已移送稽查部门但不予受理的出口业务,该企业需要恢复出口退税管理类别的;
④出口退税管理类别评定标准发生调整的;
⑤其他需要动态调整管理类别的情形。
(2)评定标准:
①上一年度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A.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b.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c.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
d.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e.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B.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b.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c.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d.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e.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f.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g.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C.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b.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c.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d.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e.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f.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g.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A.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B.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C.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D.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A.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B.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C.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D.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E.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F.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G.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H.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I.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④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⑤出口企业其他需实施动态管理的情形评定标准
A.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发生降级的,可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B.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a.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
b.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
c.被列为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C.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D.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三类出口企业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三类、四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原类别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E.在税务机关完成年度管理类别评定后新增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确定为三类。
⑥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调整相应的管理类别,需系统进行提示:
A.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B.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业务涉及的生产企业户数占申报代办退税生产企业户数3%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C.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2%以上的,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
(3)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在评定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时,应根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二类、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原则上不得越级评定。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存在下列情形的,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一)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二)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业务涉及的生产企业户数占申报代办退税生产企业户数3%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三)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2%以上的,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理岗位:综合管理岗(调查评估)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结果反馈(依职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评定初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初评、分类管理类别评定情况”
--表证单书:详见资料处理
(2)复审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
--表证单书:详见资料处理
审核认定岗对综合管理岗(调查评估)转来的管理类别评定、复评、动态调整意见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传递至核准环节。复审不通过的,退回至上一环节。
(3)核准
--办理机构:税种管理部门;区县局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
--表证单书:详见资料处理
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对复审环节转来的管理类别评定、复评、动态调整意见进行初核,并提交区县局审核认定岗(分管局长)核准,核准通过的,传递至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受理岗。核准不通过的,退回至进上一环节。
(4)告知(公开)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结果反馈(依职权)”
--表证单书:详见资料处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完成后,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受理岗负责将管理类别的评定结果告知出口企业。综合管理岗负责在评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管理类别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出口企业对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评定税务机关申请复评。评定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复核。
【资料处理】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 | √ | √ | ||||
2 | 触发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情形的相关文书/资料 | √ | √ |
【政策依据】
1.《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2.《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
4.《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税总发〔2018〕48号文件印发)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