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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退(免)税需提供收汇资料企业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按照规定需要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收汇资料的,应发起本事项并告知其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需提供出口收汇资料。
出口适用增值税适用免税政策企业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存在需将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改为适用免税政策情形的,应发起本事项并告知出口企业实行出口免税管理。本事项不包含非出口企业放弃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情形。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按具体任务要求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市级、省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启动—复审—告知(出件)
(1)启动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需提供收汇资料企业信息采集、适用出口免税政策评定启动”
--表证单书:详见资料处理
①退(免)税需提供收汇资料企业确认
综合管理岗(调查评估)自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以下需要提供收汇资料情形之日(或收到名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提出企业名单的处理意见及起止时间,转交审核认定岗复审。
A.被税务机关确定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B.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C.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其中A情形的执行时间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B和C情形的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②出口适用增值税适用免税政策企业确认
综合管理岗(调查评估)自发现出口企业存在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情形之日(或收到名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提出企业名单的处理意见及起止时间,转交审核认定岗复审。
A.通过《出口企业案源管理台账》发现出口企业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两次的;
B.税务总局公布的《执行免税政策企业法人代表信息表》名单所列法定代表人新成立出口企业的。
(2)复审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需提供收汇资料企业信息采集、适用出口免税政策评定启动”
--表证单书:详见资料处理
审核认定岗对综合管理岗(调查评估)转来的处理意见进行复审,并将确认的复审意见转至综合管理岗(调查评估)。
(3)告知(出件)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需提供收汇资料企业信息采集、适用出口免税政策评定启动”
--表证单书:详见资料处理
综合管理岗(调查评估)收到复审确认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按照规定送达出口企业。
【资料处理】
无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年〕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