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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退税代理机构向境外旅客垫付购物离境退税资金后,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结算,主管税务局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核准。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审核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市级、省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复审—核准—出件
(1)申请
退税代理机构登录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对应功能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
--办理机构:不涉及
--信息系统: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结算申报接单”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2)受理
办税受理岗进行系统信息录入、维护,录入信息必须规范、完整,并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一致。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结算申报接单”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办税受理岗核对退税代理机构报送的电子数据信息齐全、有效。经核对无误的,办税受理岗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并将申报资料传递至办税审核岗;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3)审核
办税审核岗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数据逻辑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纸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中数据是否相符,数据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提交复审环节。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结算申报审核”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对业务进行审核
(4)复审
审核认定岗参照“出口企业退(免)税”中复审工作标准对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复审。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对业务进行复审
(5)核准
--办理机构:税种管理部门;区县局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审核认定岗对“退税代理机构结算核准”进行核准。工作要求参照“出口企业退(免)税——未发现疑点或疑点可以排除”中核准环节工作要求。
(6)出件
办税受理岗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办税受理岗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签名并加盖业务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复审—核准—出件
纳税人携带相关表单及资料,在办税服务厅提交业务办理。税务人员根据纳税人申请,在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内逐项办理相关业务,具体操作见线上流程。
【资料处理】
退税代理机构结算核准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 √ | √ | ||||
2 |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 √ | √ | ||||
3 | 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 √ | √ | ||||
4 | 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 | √ | √ |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