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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符合规定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审核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按具体任务要求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市级、省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复审—出件
(1)申请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非需提供收汇凭证纳税人收汇凭证申报”功能提交非需提供收汇凭证纳税人收汇凭证申报电子数据及相关影像资料。
--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非需提供收汇凭证纳税人收汇凭证申报”
--表证单书:《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非需提供收汇凭证企业收汇凭证申报受理”
--表证单书:《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办税受理岗在线核对报送影像资料、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注明相关理由,推送企业进行补正,视补正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税受理岗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推送至办税审核岗。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税受理岗制作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需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原因。
(3)审核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非需提供收汇凭证企业收汇凭证申报受理”
--表证单书:《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办税审核岗查看相应申报数据,由于下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可视同收汇处理。审核通过的,推送至审核认定岗;审核不通过的,回退至办税受理岗。
①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②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③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④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⑤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⑥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⑦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⑧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⑨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4)复审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非需提供收汇凭证企业收汇凭证申报受理”
--表证单书:《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审核认定岗对申报数据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推送至办税受理岗;复审不通过的,回退至办税审核岗。
(5)出件
办理完成后,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对应模块下载相关数据后查看或打印相关文书。
--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非需提供收汇凭证纳税人收汇凭证申报”
--表证单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复审—出件
(1)申请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录入并提交电子数据,或通过出口退税离线客户端录入电子数据后,在办税服务场所等出口退税办税渠道提交。纳税人办理时应提交纸质资料,已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提交影像资料;未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报送纸质资料。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非需提供收汇凭证纳税人收汇凭证申报”
金税系统“非需提供收汇凭证企业收汇凭证申报受理”
--表证单书:《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验证。验证未通过的,应先行办理经办人员身份确认;办税人员依法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资料的,可按规定暂为其办理业务。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税务人电子工作平台
--表证单书:《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办税受理岗核对报送资料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核对无误的,现场辅导纳税人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对应功能提交电子申报数据,或通过金税系统对应功能读入电子数据。
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税受理岗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推送至办税审核岗。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税受理岗制作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3)审核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非需提供收汇凭证企业收汇凭证申报受理”
--表证单书:《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办税审核岗查看相应申报数据,由于下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可视同收汇处理。审核通过的,推送至审核认定岗;审核不通过的,回退至办税受理岗。
①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②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③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④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⑤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⑥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⑦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⑧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⑨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4)复审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非需提供收汇凭证企业收汇凭证申报受理”
--表证单书:《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审核认定岗对申报数据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推送至办税受理岗;复审不通过的,回退至办税审核岗。
(5)出件
办理完成后,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对应模块下载相关数据后查看或打印相关文书。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非需提供收汇凭证企业收汇凭证申报受理”
--表证单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税受理岗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资料处理】
非需提供收汇凭证企业收汇凭证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 √ | √ | ||||
2 | 相关证明材料 | √ | √ |
注: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以取消报送复印件。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发布)
2.《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税总发〔2018〕48号文件印发)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