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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10.2.3 土地增值税免(不)征税证明开具——免税证明(线下)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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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根据土地增值税先税后证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出具免征税证明存量房交易申报表、减免税备案表等中已注明土地增值税减免相关信息,能够满足纳税人权属变更需要的,可不开具此证明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按具体任务要求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出件

1)申请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土地增值税免(不)征税证明。

--办理机构:不涉及

--办理岗位:不涉及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岗位职责:不涉及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理岗位:办税受理岗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岗位职责:办税受理岗核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并即时办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由办税受理岗将资料交由办税审核岗审核。

3)(审核)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理岗位:办税审核岗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岗位职责:办税审核岗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资料完整性,信息录入一致性,核对政策适用条件,记录审核情况,作出审核意见。审核人员签署审核意见,符合办理条件的传递至办税受理岗出件,需审批的传递至办税审批岗审批。

4)(审批)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理岗位:办税审批岗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岗位职责: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审批岗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审批,出具审批结果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办税受理岗。

5)出件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理岗位:办税受理岗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岗位职责:办税受理岗依据审核(审批)结果,出具土地增值税免(不)征税证明。

【资料处理】

土地增值税免(不)征税证明开具——免税证明开具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

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

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5

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

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7

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8

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





9

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





10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材料





11

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12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企业改制、资产整合的。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合作建房自用的。

4.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材料、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的。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

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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