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10.3.1 纳税人信用证明开具——4125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3
【字体:    打印本页


【事项概述】

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信用证明开具。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自主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

1)申请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功能自主办理纳税人信用证明开具。

--办理机构:不涉及

--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

--表证单书:不涉及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办理

1)申请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申报材料,提出信用证明开具申请。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纳税人身份证明资料

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验证。验证未通过的,应先行办理经办人员身份确认;办税人员依法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资料的,可按规定暂为其办理业务。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评价信息出具与打印”

--表证单书:纳税人身份证明资料

办税受理岗核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并即时办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办税受理岗进行系统信息录入、维护,录入信息必须规范、完整,并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一致。

3)办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评价信息出具与打印”

--表证单书:纳税人身份证明资料

办税受理岗向纳税人开具《纳税信用评价信息》。

【资料处理】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