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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办税流程整理
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10.3.1 纳税人信用证明开具——4125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3
【事项概述】
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信用证明开具。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自主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
(1)申请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功能自主办理纳税人信用证明开具。
--办理机构:不涉及
--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
--表证单书:不涉及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办理
(1)申请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申报材料,提出信用证明开具申请。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纳税人身份证明资料
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验证。验证未通过的,应先行办理经办人员身份确认;办税人员依法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资料的,可按规定暂为其办理业务。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评价信息出具与打印”
--表证单书:纳税人身份证明资料
办税受理岗核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并即时办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办税受理岗进行系统信息录入、维护,录入信息必须规范、完整,并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一致。
(3)办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评价信息出具与打印”
--表证单书:纳税人身份证明资料
办税受理岗向纳税人开具《纳税信用评价信息》。
【资料处理】
无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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