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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以及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复核并反馈。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审核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不涉及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市级、省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受理—办理—审核—回复
(1)申请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功能线上申请复核。
--办理机构:不涉及
--办理岗位:不涉及
--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表证单书:《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
--岗位职责:不涉及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理岗位:办税受理岗
--信息系统:税务人电子工作平台
金税系统“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管理-评价结果复核”
--表证单书:《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
--岗位职责: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受理岗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线上提交的复核申请进行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金税系统“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管理-评价结果复核”功能录入系统。
(3)办理
--办理机构:属地税源管理机构
--办理岗位:综合管理岗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管理-评价结果复核”
--表证单书:不涉及
--岗位职责:属地税源管理机构综合管理岗对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后,对评价结果进行修改和录入。
(4)审核
--办理机构:属地税源管理机构;纳税服务部门
--办理岗位:审核认定岗;综合管理岗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管理-评价结果复核”
--表证单书:不涉及
--岗位职责:属地税源管理机构审核认定岗通过金税系统“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管理-评价结果复核”功能对修改后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同时逐级推送至区县级纳税服务部门综合管理岗、市级纳税服务部门综合管理岗和省级纳税服务部门综合管理岗进行审核确认。
(5)回复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纳税服务部门
--办理岗位:办税受理岗;综合管理岗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不涉及
--岗位职责: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省级纳税服务部门综合管理岗将复核结果逐级传递至受理复核申请的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受理岗,由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受理岗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办理—审核—回复
(1)申请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办理机构:不涉及
--办理岗位:不涉及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不涉及
--岗位职责:不涉及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理岗位:办税受理岗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管理-评价结果复核”
--表证单书:《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
--岗位职责: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受理岗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复核申请进行资料受理,并于系统外流转至属地税源管理机构综合管理岗。
(3)办理
--办理机构:属地税源管理机构
--办理岗位:综合管理岗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管理-评价结果复核”
--表证单书:不涉及
--岗位职责:属地税源管理机构综合管理岗对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同时发起复核流程,对评价结果进行修改和录入。
(4)审核
--办理机构:属地税源管理机构;纳税服务部门
--办理岗位:审核认定岗;综合管理岗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管理-评价结果复核”
--表证单书:不涉及
--岗位职责:属地税源管理机构审核认定岗对修改后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同时逐级推送至区县级纳税服务部门综合管理岗、市级纳税服务部门综合管理岗和省级纳税服务部门综合管理岗进行审核确认。
(5)回复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纳税服务部门
--办理岗位:办税受理岗;综合管理岗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不涉及
--岗位职责: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省级纳税服务部门综合管理岗将复核结果逐级传递至受理复核申请的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受理岗,由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受理岗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资料处理】
无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1〕25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7号公告)
6.《财政部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