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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依法支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9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7日,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检测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定进行检验,存在对5辆机动车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2023年10月2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检测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3年12月2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检测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后某检测公司未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检测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检测公司未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裁定已生效,某检测公司依法全额缴纳了罚没款,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非诉执行案件中依法支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机动车检验机构如果不按照规定对机动车排放进行检验,甚至出具虚假的排放检验报告,将严重扰乱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秩序,影响机动车污染防治效果。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方式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判结果,依法支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效遏制了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实现了借助司法强制力强化“数据造假必受罚”的违法预期效果,是环境司法参与环境治理的生动体现。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机动车环境监管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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