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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5月期间,李某先后从龙游某汽车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某汽车租赁部)租赁12辆小轿车,在其自营的汽修店中更换劣质三元催化器后,将车辆归还并将原车三元催化器出售牟利。某汽车租赁部发现上述车辆三元催化器被改装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并未停用涉案车辆。立案后,公安机关发现涉案车辆仍用于对外租赁,立即督促某汽车租赁部对涉案车辆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并整修。2023年8月,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经鉴定,涉案车辆行驶过程中超标排放的氮氧化物量合计为227.115Kg,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共计6928元。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遂以某汽车租赁部、李某为被告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裁判结果】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汽修个体户,以拆除、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隐蔽手段牟取非法利益,某汽车租赁部在明知涉案车辆行驶中排放的尾气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情况下,仍放任涉案车辆继续上路行驶,两者对造成大气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核实整修后的涉案车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已全部合格。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汽车租赁部、李某分别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的一半,现已主动履行完毕。经依法公告等程序,人民法院对前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追究造成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不合格以及放任相关机动车上路行驶导致大气污染行为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新数据显示,全国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氮氧化物总排放量的34%以上,机动车尾气已经成为当前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李某刑事责任后,又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以调解方式引导某汽车租赁部和李某主动承担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这不仅是对机动车修理、租赁等相关行业必须依法依规经营、合规达标排放的严厉警示,更彰显了以最严密法治助力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鲜明司法态度。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机动车环境监管典型案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