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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虚报交易价格,缩减纳税基数。
通过虚构合同、收条、债务等,低报交易或合同金额,缩减计税基数和纳税金额,是最为多见的虚假诉讼逃税类型。
在近期公开的一个案例中,安某将购入的商铺以143万余元转卖给马某、宋某母子。为减少过户税费,安某通过中介杨某、殷某、钱某等人,伪造一份交易金额为30余万元的《房屋买卖协议》及收条,持伪造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效力并过户。法院调解后出具调解书,最终商铺以30余万元的虚假价格过户,仅缴纳税款1万余元。
后来,安某因不满中介收取的高额服务费,起诉要求退还部分费用,引发钱某举报,最终牵出虚假诉讼链条。
最后,法院撤销原调解书,移交税务机关追征少缴税款,并将安某、钱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另一案例中,苏某将自有房产以698万元出售给付某。苏某为逃避税费,与中介合谋,指使第三人白某虚构债务纠纷,申请法院查封其房产。法院随后依据双方调解协议,以190万元的低价裁定将房产过户给其指定的付某。白某以法院的裁定为据,以190万元为基数替苏某缴纳税款5.7万元,并将房产过户至买受人付某名下。
检察机关发现该案为虚假诉讼后提出抗诉,法院撤销原调解书及执行裁定,追缴苏某及中介公司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05万余元,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其二,虚构民事法律关系,转换收入性质或纳税主体。
某公开披露的案例中,傅某及其妻刘某是L市某管道公司股东,傅某为法定代表人。L市某管道公司投资入股的C市某管业公司在新三板上市后,傅某想将所持股权套现,为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伪造《投资确认书》载明:L市某管道公司对C市某管业公司的100万元投资中,有一半系陈某(刘某侄女)的个人投资,L市某管道公司持有该公司320万股股权中的160万股为陈某投资形成,该部分股权及投资收益归陈某所有等。
随后,陈某以“归还股权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L市某管道公司,请求确认其享有前述160万股的股权转让收入620万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过程中陈某未出庭,傅某以L市某管道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庭,并当庭认可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陈某胜诉。判决生效后,L市某管道公司在未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将售卖股票的620万元以“支付代售股票款”为由,转入陈某个人账户,陈某再按傅某要求转入其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
至此,傅某通过合谋虚假诉讼,将公司投资收益转变为自然人股权转让收益,从而达到转换纳税主体、降低税率、套取公司资金的目的。后来,该虚假诉讼被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经税务机关和检察机关督促,傅某将非法转移资金退回L市某管道公司,傅某等人按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126万元,L市某管道公司依法补缴了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傅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案例中,双方当事人虚构借贷关系,掩盖买卖等真实交易。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共同开发并收购乙公司拍卖获得的土地,为逃避缴纳土地过户税费,双方串通将甲公司应支付乙公司的土地款609万元,伪装为乙公司向甲公司的借款,并伪造借款合同和借据,然后由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根据甲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汇款进账单、借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借款关系成立,支持了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偿还609万元借款的诉求。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将乙公司拍卖获得的土地给甲公司抵债。
之后,原审法院根据检察院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经再审查明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判决撤销原判,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对甲公司和乙公司各罚款50万元,对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各处罚款5万元。
其三,虚构人员身份关系,违规享受减(免)税政策。
某公开案例中,在违规中介的组织下,法官杨某受请托,违反法定程序,越权制作调解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非夫妻关系的当事人虚构为离婚双方,为9起买卖房屋的当事人(均不是夫妻关系)办理了虚假的离婚调解书,再以上述虚假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为涉案人员办理房屋过户执行手续。
当事人持法院的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享受了离婚房产过户的相关税收免征政策,造成国家税款流失52万元。
杨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刑罚。
其四,规避应纳税环节,减少应纳税款。
某公开案例中,高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此后,高某付清房款,开发商交付了房屋。但高某又与第三人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想将房屋卖给李某。按照正常程序,高某应当先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再将房产过户到李某名下,并缴纳二手房交易税费。
高某为规避税费,与开发商联手造假,高某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也称其未按约定交房,愿意解除合同。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高某拿着调解书向房管部门申请注销了房产备案。
此后,开发商与李某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办在李某名下,原本的二手房交易变成了一手房交易,造成少缴税款数万元。
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法院判决撤销了原审调解书,驳回高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高某和开发商分别罚款8000元和5万元。
——来源:2025年7月22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税案探究】
通过虚假诉讼,虚构法律事实少缴税收,是否属于偷税行为?是否应给予税务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