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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投资基金公司收购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有哪些重大涉税风险?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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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名自然人合伙人ABC,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甲,分别持有50%、30%、20%的合伙份额。甲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持有上市公司1000万股,合伙企业股份取得成本5元、上市发行价10元、当前市值20元。现自然人合伙人B准备单独退出,拟以6000万元(=300万×20)的对价,将其持有甲企业30%的份额,转给公司乙公司。自然人B按照财产转让所得4500万元(=6000-1000*5*30%)的20%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900万元。乙公司登记为合伙人后,甲合伙企业减持300万股,减持所得全部定向分配给乙公司,并责令乙公司退伙。乙公司分得所得,与退伙的损失相抵,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思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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