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外购产品作为自产产品出口,有哪些涉税风险?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05
【字体:    打印本页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依托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双链条防控机制,及时发现辖区一家出口企业(以下简称S公司)错误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挽回国家税款1000余万元。

 

 

案头分析  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名称与其购进产品的名称高度一致,不符合常理

 

今年4月,西青区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日常风险筛查中发现,S公司作为一家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名称与其购进产品的名称高度一致,不符合常理,且关联交易多。依托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双链条防控机制,西青区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迅速将有关风险信息推送至S公司属地的税源管理所。

在审核S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备案单证资料时,核查人员发现,S公司2024年的主要出口货物为X光机、CT机盖板及支架,其出口货物中存在跨大类产品卤素灯泡。核查人员注意到,卤素灯泡非S公司自产产品,S公司对卤素灯泡单独申报出口退税,但未作“视同自产货物”备注。另外,S公司出口的外购商品并不能与其出口产品组成整套设备。按照规定,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应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核查人员调取分析S公司的发票明细,将出口商品名称与进项发票明细名称作比对,发现企业大量购进“金属部件”和“医疗仪器配件”,企业发票明细规格型号中显示的部件号与其出口订单上产品的部件号码一致。因此,核查人员怀疑S公司的出口商品大部分属于外购,决定进一步核实该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的政策。

 

 

检查约谈  产能严重不匹配

 

根据案头分析发现的情况,核查人员约谈S公司的财务人员和生产部门负责人,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核查人员通过约谈了解到,有关X光机盖板、CT机盖板、支架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板、铝板、镀锌板,通过冲压、切割、冲鼓、折弯、磨毛等工序成型,再经过电镀、喷漆、表面处理工序才能达到客户验收条件。

S公司财务人员提供的资料来看,企业固定资产台账中登记的生产设备有冲床3台、折弯机2台及倒角机、研磨机、电焊机各1台,企业花名册上登记生产工人30人。

但核查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企业的生产车间仅有零件组装工人6人、磨毛工人1人、搬运工人3人、运行冲床1台,实际经营情况与企业的账面记载不匹配。

核查人员初步判定:S公司不具备独立完成激光切割、电镀、喷漆的生产能力,其机器设备、能源消耗、工人数量与其当年9900余万元的产值严重不匹配

 

 

揭开真相  委托加工没有协议和原材料出库单

 

针对这一情况,S公司财务人员和生产部门负责人解释说,有部分出口产品是S公司委托外部企业加工的。

核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委托加工协议、原材料科目明细、发票、银行付款、记账凭证等资料。企业称当时没有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仅提供了有关采购订单。

查看企业的原材料科目明细,核查人员发现“原材料—铝板、钢板、镀锌板”科目借方发生额全年累计900万元,怀疑部分原材料未入账。核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委托加工业务的原材料出库单,但企业拿不出来。

核查人员梳理分析有关发票明细,发现S公司将原材料镀锌板卖给委托加工企业,但铝板、钢板由受托方自行购买,S公司将加工收回后的产成品直接计入生产成本进行核算。

综合核查情况,核查人员确定三点:一是S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仅负责少量冲压、磨毛以及组装、检验的工序,而生产中主要的切割、冲鼓、电镀、喷漆工序全部交由受托方进行,其出口业务不属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情形。二是S公司外购的商品卤素灯泡、手推车等,并不是维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工具、配件,也不是与其自产货物组成成套产品的配套货物,不满足“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的条件。三是S公司的委托加工业务不符合出口退税政策要求的委托加工形式。该公司未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也未向受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不满足委托加工货物出口的条件

 

 

政策解释  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不能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根据查明情况,核查人员约谈S公司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对有关税收风险疑点、核查过程中确认的问题、涉及政策规定等进行说明。

面对指出的问题,企业负责人起初表示不理解,认为企业确实有出口业务、有加工业务,为什么不能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呢?

核查人员向企业负责人详细讲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政策文件: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委托加工货物,“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是必要条件之一。

 

——案例来源:2025年8月5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深度思考

 

该外购货物的来源,是否真实,有无涉嫌通过“道具工厂”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