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电商隐瞒收入被举报,拒不缴税被追刑责,有哪些警示?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05
【字体:    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近期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一起企业隐匿网店销售收入逃避纳税案件。检查人员经核查确认,涉案两家关联企业共隐匿线上网店销售收入3500多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

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补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由于涉案企业拒不执行税务机关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成因  举报线索,指向偷税疑点

 

2024年3月,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收到上级传来的关于M食品公司和M电子商务公司的涉税违法举报线索。举报信息称,M食品公司和M电子商务公司两家关联企业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产品期间,隐匿大量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案头分析  大量包装费、快递费,申报收入却极低

 

收到举报线索后,检查人员立即利用征管系统对企业情况进行了解分析。

M食品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为李某,主要从事M品牌速食食品的加工与销售业务。M电子商务公司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为王某,主要在线上销售M品牌速食食品。

由于M电子商务公司成立时间较晚,检查人员重点分析了M食品公司的涉税数据。他们结合企业申报收入和进项发票信息,很快发现了疑点。该企业近3年的进项中有大量产品包装费用发票,涉及金额共762万元,这表明企业近3年中购进了大量产品外包装物用于包装产品进行销售。结合企业销售的速食产品价格,以及外包装占比成本的比例进行测算,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的销售收入远超其申报收入3300万元。

此外,该企业的进项数据显示,近3年中曾收到快递公司开具的500多万元金额的快递费发票,按照这个费用规模,结合企业的产品和快递运送均价,检查人员对企业产品销售规模和收入进行了测算,结果显示其销售收入同样远超申报收入。

结合初步核查分析结果,检查人员认为,举报线索可信度较高,相关企业在收入申报方面确有不实疑点。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决定对两家企业实施税收核查。

 

 

立案检查  调取网店交易数据  检查资金账户

 

根据举报线索,检查人员首先登录涉案企业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M品牌食品旗舰店进行了核查。他们发现,网店网页显示,该店有50多万粉丝,而且店中销售的多款速食食品的销量信息都显示“累计销售逾5万件”,从这些信息看,企业网店人气较高,销售业绩不俗。

检查人员在浏览网店资质信息区域时发现,该店的经营方为M电子商务公司。见此情景,检查人员不禁心生疑惑:综合M电子商务公司成立时间、M食品公司进项费用,以及网店的运营业绩等线索分析,该网店之前的经营方应是M食品公司,在经营无虞的情况下,网店为何要变更法人呢?

B 现场检查无功而返

检查组决定对两家涉案企业实施现场核查,寻找线索证据。检查人员首先根据税务登记信息联系了M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但其电话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状态。随后,他们联系了M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告知李某税务机关将对该公司进行税收核查。

检查人员到达M食品公司经营现场后发现,该公司与M电子商务公司在同一幢写字楼中办公,并且办公室相邻。

在对M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在该公司财务室中发现了M电子商务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等物品。对此,M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称,两家企业是他负责经营的关联企业,公司的印章等放在一起是为了便于管理。网店最初的经营方是M食品公司,最近为了经营方便,更换为M电子商务公司。李某称,两家企业自成立后均依法申报纳税,不存在问题。

检查人员调取了两家企业的账簿资料进行查看,发现企业财务管理十分混乱,账簿资料不仅科目不全,并且存在大量白条入账情况。对此,李某解释称,企业人手有限,他既管运营又管市场销售,在财务管理方面也一直没找到得力人员帮手,因此账目处理没做好,今后一定加强管理。

检查人员在企业账簿资料中未发现有价值线索。根据网店经营特点,于是要求李某提供网店以往的经营数据。但李某称,最近网店后台系统故障,无法登录,暂时无法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C 结算款追踪突现柳暗花明

现场核查未达预期目标。

检查组召开了案情分析会,决定转换调查方向,加大外围核查力度,对企业网店所在的电商平台实施外调,提取涉案企业网店交易数据,打开案件突破口。

检查人员与网店所在的电商平台取得了联系,但是在调取网店经营信息时发现,由于该网店变更了法人,电商平台只能提供变更法人后近几个月的交易信息。由于同样原因,网店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的结算账户的结算数据,也只能提供近几个月的。

外围核查再次遇阻。

检查人员仔细梳理了案情,并对电商平台和网店的运营与结算模式作了针对性分析。他们注意到,电商平台通常在网店消费者支付货款一定时间后,将货款汇入网店的结算账户中,而网店经营方通常会在收到平台结算款后,通过企业对公账户或经营者个人银行账户从结算账户中转出相关款项(提现),用于经营周转等用途。

针对这个经营特点,检查人员决定对两家涉案企业对公账户,以及李某等人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实施调查。他们依法调取了检查期内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数万条资金往来数据,利用资金流分析软件进行仔细清分和筛查,果然有所发现:2019年—2023年经营期内,两家企业对公账户和李某账户均收到过电商平台绑定结算账户转入的资金。其中,M食品公司对公账户与李某个人银行账户收到的资金较多,M电子商务公司对公账户收到的资金较少。但是,这些被查账户的转入资金均有一个特点——每笔转入资金,都伴随一笔备注有“平台手续费”的扣费支出信息。

经检查人员了解,网店经营方从电商平台结算账户转出结算资金时,按照行业惯例,在此过程中,电商平台会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涉案企业对公账户和相关人员银行账户资金核查时发现的情况,符合这一特征!

检查组于是对相关账户收到的资金款项进行了统计核查,最终确认检查期内,两家涉案企业从电商平台结算账户共转出销售结算款8900多万元,与同期两家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相对比,共有3500多万元收入未依法申报。

 

 

案件处理  定性偷税,拒不缴纳,移送公安追刑责

 

随后,检查组再次约谈了涉案两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李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李某最终承认隐匿网店部分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将涉案企业行为定性为偷税,由于涉案企业账目混乱无法核定检查期内经营成本,该局依法对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涉案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后,未表示异议,但在随后的执行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补缴税款。由于涉案企业偷逃税款数额已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目前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案例来源:2025年8月5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深度思考

 

一、该电商,在日常会计处理上,有哪些教训?

 

二、被举报检查后,最终被追究刑责,有哪些教训?


下一篇:没有了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