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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2.4 兼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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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兼营的一般规定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增值税法》第十二条)【《解读与适用》:兼营行为,包括两类情形;(1)一般情况。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应税交易,这些应税交易相互独立,没有关联关系。例如,纳税人多项应税交易(不同税率)的交易对象并非同一购买者,则这种情形就惠典型的兼营行为。(2)特殊规定。在部分混合销售情形下,纳税人主业判断困难会导致税负与恶意税务筹划两种极端的情形出现。为回应此问题,财税部门对兼营行为认定作出特别规定,具体有“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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