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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3.3.1.2.3 关于保险服务实物赔付进项税抵扣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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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责任保险服务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其他财务保险服务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一条第三款)[总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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