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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3.3.1.2.4 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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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总局解读:本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税案探究:转一般纳税人前取得的360万元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本公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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